二十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部署,要加强诬告行为治理,对失实检举控告及时予以澄清,向诬告者亮剑、为干事者撑腰。检举控告要依规依法、客观真实、理性有序地反映问题,决不允许别有用心者借举报之名诬告陷害他人。
什么是诬告陷害?
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属于诬告陷害。
重点提示
诬告陷害通常是举报人主观上存有恶意,刻画出“无中生有”的事情,目的是使他人受到不良影响。
哪些行为属于诬告陷害?
心怀不轨者把检举控告当成罗织陷害的工具,捕风捉影、臆断编造、危言耸听、到处散布、恶意举报。如,有的在选拔任用前,故意制造“黑料”,给竞争对手“使绊子”;有的因为触碰了自己的“奶酪”,便玩弄造谣传谣、恶意中伤等伎俩;有的则因为自身的不合理诉求没有得到满足,就起了报复之心,捕风捉影、生事造势……如此种种,诬告者为了实现个人私利、达到个人目的,歪曲、捏造事实,颠倒黑白,蓄意中伤。
重点提示
诬告陷害行为,严重破坏政治生态,污染社会风气,扰乱举报秩序,背离举报监督的初衷,浪费监督执纪执法资源,增加监督执纪工作成本。无中生有的诬告,更损害当事人的名誉,挫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对这种行为要坚决制止。
典型案例
案例一
云南省红河州委原政法委书记和建因退休后索要待遇未果,转而以发匿名短信、散布公开信等方式诬告他人,不仅造成恶劣影响,还牵扯出自己多项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最终和建被开除党籍,取消退休待遇,因受贿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案例二
博兴县中医医院开展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期间,博兴县委组织部、县纪委监委机关连续收到14件联名反映人选考察对象公认度不高、拉票贿选等有关问题的信访举报。经调查核实,反映问题均不属实,署名人员均未参与举报,举报人实际为该院另一职工。经查,该职工为发泄不满,冒用他人名义,仅凭道听途说信息,主观臆断进行不实举报,意图扰乱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已构成诬告陷害。鉴于该职工在组织调查期间能如实供认,认错悔过态度较好,2025年4月,博兴县委组织部给予其诫勉处理,并就反映的问题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澄清。
案例三
某医院患者家属曾在病情沟通期间试图向肝胆外科张医生赠送红包,被张医生当场拒绝。次日凌晨,患者家属偷偷潜入医生办公室,将装有3500元现金的信封放入张医生白大褂左口袋,并拍摄视频留存。张医生在更衣时发现红包后,立即请护士长及另一名医生现场见证,将全部款项以住院押金形式存入患者的住院账户。2天后,医院接到患者家属“关于肝胆外科张医生收受患者红包”的举报。几天后,该患者家属以事先录制的视频为依据进行恶意举报。医院纪委迅速介入,经调查后确认系患者家属诬告,随即向张医生发放《正名书》恢复其名誉,并向患者及家属严肃告知行贿与诬告行为所面临的法律责任。同时,鉴于该家属严重扰乱医疗秩序,医院暂停其陪护和探视权限。
纪法条款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第四十一条 诬告陷害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从重处理:
(一)手段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严重干扰换届选举或者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三)经调查已有明确结论,仍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强迫、唆使他人诬告陷害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
此外,诬告陷害行为还可能涉嫌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