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学装备部工作人员对供应商来访接待的行为,建立医院与医疗设备、器械、耗材等生产经销企业之间信息技术交流的正常渠道,增加工作透明度,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家卫健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行动计划(2021-2024年)的通知》《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等,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供应商,是指医疗设备、器械、耗材、物资、维保(维修)等生产及经营单位聘请的业务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 对供应商的接待应履行预约登记手续。医学装备部是医疗设备、器械、耗材、物资、维保(维修)等供应商接待的管理部门。由医学装备部负责相关供应商的预约登记并负责接待。
第四条 接待时严格按照“三定一有”(定时间、定地点、定人员,有记录)要求开展接待任务。凡未经预约的供应商一律不予接待,或者被接待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理人与事先备案人员信息不一致的,应由被接待人说明理由,否则应不予接待并记入诚信记录档案。
第二章 预约规定
第五条 严禁供应商随意进入医学装备部办公区窜访。如发现供应商随意窜访的,通知医院安保人员应及时劝离,并将相关情况反映至装备部和纪检监察室。
第六条 因供应商新产品推荐或者医院采购意向需要,供应商应在医院官网下载填写预约申请表、备齐相关资料,通过线上(邮箱)交由医学装备部负责预约的专人受理,并由专人建立预约登记台账。
预约方式:线上预约(邮箱:zdwyyxzb@126.com)电话预约(预约电话:0756-2528667),预约截止时间为预定接待日期前3个工作日。
资料清单:
1.供应商身份证复印件、公司委托书或者工作证明。
2.医疗设备、耗材等说明书及彩页宣传资料。
3.其它的相关产品详细资料。
第七条 医学装备部负责预约的专人对供应商提供的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审核通过并交相关科室负责人签署同意意见后才能视为预约成功。
供应商介绍的医疗器械产品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国家标准;尚无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行业标准。供应商提供的相关宣传资料应当准确、客观、公正、完整,符合法律要求,符合职业道德标准。供应商应对提交资料的合规性、合法性负责。
第八条 供应商预约成功的,医学装备部应在预定日期前1日电话或线上通知预约人接待相关事宜。预约不成功的,线上或电话提前至少1日告知预约人医院暂无需求。
第九条 非上述规定的时间、地点、人员,一律不得接待,否则视作违规处理。临时应急采购、第三方服务驻场人员日常沟通、第三方维修人员日常维修保养、因工作需要约谈供应商等特殊情况除外。
第三章 接待要求
第十条 医学装备部要做好预约安排等有关工作,规范接待程序;参与接待人员要认真听取供应商相关情况的介绍,做好交流和沟通工作,收集医疗设备、器械、耗材等生产企业或经销商代表提供的资料。
第十一条 接待地点一般定在医学装备部112会议室,不得在供应商提供的会议室,更不得在供应商的招待宴席上或娱乐场所中洽谈业务。
第十二条 原则上接待人员由医学装备部具体项目负责人、使用科室代表和记录人员组成,原则上不得少于三人,至少两人以上同时在场,并填写《供应商接待登记表》,医学装备部做好会议记录备查。
第十三条 洽谈内容不得超出业务接待范围。
使用科室参与人员只对产品性能、后续维护、保养等事宜进行交流,不能谈及无关的话题。
第十四条 对供应商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和保存。每次接待的情况都要记录在案,由装备部保管、归档。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医学装备部接待人员违反“三定一有”规定,擅自接待医疗设备、器械、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首次发现将约谈涉事人员及科室负责人;第二次发现对涉事人员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给予涉事科室负责人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医疗器械等生产经营企业代理人擅自进入医院办公及医疗区域开展行业违规行为,首次发现的,要约谈涉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第二次发现的,停止采购该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代理人代理的产品 3-6 个月;第三次发现的,将该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列入医院医疗器械产品购销领域的黑名单,终止其与医院的一切合作关系。有违纪违法行为的移交医院纪委处理。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2023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由医学装备部负责解释。